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的条件包括: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上述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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