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实股就是我们所有的普通股,持股人包括公民个人和单位对股份公司的部分拥有权。
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但和实股不同,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实际控制人”)。除了分红权没有任何权利。
干股有多种表现形式,举其要者,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份;
(2)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
(3)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技术骨干或某种技术诀窍掌握者股份;
(4)信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为公司提供经营信息的人股份;
(5)员工干股,公司无偿送给公司员工的股份;
(6)亲友干股,公司股东无偿送给其亲友的股份。
但是严格来讲,在中国是不存在干股这一说的,技术、专利严格来讲算是无形资产,不能说算作“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虚拟股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实股,就是实际股权,也就是说真正持有股权,是在工商部门有登记注册的,比如张三和李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李四出资100万,占股10%,这10%的股权就是李四的实股(当然也可以是老板直接赠送的实股),李四不仅可以享受到这10%的分红,他还有权转让处置这10%的股份,也就是说李四是彻彻底底掌握这10%的股权的。
企业的经营并非都是顺风顺水的,有赚钱的企业,就有亏钱的企业,假设某天这家企业破产倒闭,资不抵债,那么李四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比如这家企业总资产为5000万元,总负债为2个亿,那么资不抵债,倒欠1.5个亿,由于现在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李四的当时的100万元已经全部到资了,那么就没有任何影响;但如果李四当时这100万元并没有实际到资,此时李四就要把这100万元补资进来,其余的就不用管了,债权人只能自己认亏,吞下这个差额的负债。
当然这是最美好的情况了,现实中有的企业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会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张三李四经营并不规范,公私账目混在一起,这种情况下,这1.5个亿的负债,作为实际持股人,张三和李四就要按出资比例全额承担了,此时,占股10%的李四,就必须承担1500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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