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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

中小企业板——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鼓励自主创新,而专门设置的中小型公司聚集板块。板块内公司普遍具有收入增长快、盈利能力强的特点,而且股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2021年2月,证监会批复同意深交所合并主板与中小板。4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合并,合并后总市值将超20万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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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

中小企业板板块简介

中小企业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上市的基本条件与主板市场完全一致,按照“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的要求,该板块在主板市场法律法规和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内,实行包括“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的相对独立管理。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具有较好成长性、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

中小企业板创立背景

1、2003年2月,国务院出台“九条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要求,深交所从主板市场中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进行创业板市场建设的第一步,是对九条意见的具体落实。
2、深圳市政府不遗余力地争取恢复深交所新股发行,深交所在技术实施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3、大盘在4月初开始调整,走出了一个多月的单边下滑行情,破坏了去年底以来形成的上升通道,市场人气再度涣散,对股市的发展极为不利,市场需要利好消息的刺激。

中小企业板板块特点

1、不同于其他板块的是中小企业板设立独立的指数,代码也不同于主板中其他股票的代码,交易结算也独立运行。
2、进入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的股票主要是已经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流通规模较小的公司股票,以“小盘”为最突出的特征。
3、不会全流通,可能通过金融创新来提高流通股的比例。中小企业板块的股票还是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与主板市场中其他股票相同,但由于总股本较小,比较适合进行金融创新的实验,板块中的股票很有可能作为非流通股减持的试点对象。

中小企业板板块制度

根据方案,中国的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概括为“两不变”和“四独立”:即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特点,在其设立初期主要在以下方面做出相应制度安排:
中小企业板
中小企业板
1、在发行制度上,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企业主要是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相当于以往的主板小盘股,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2、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风险特征,在交易和监察制度上做出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特殊安排:
一、改进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遏制市场操纵行为;
二、完善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监控指标,并将异常波动股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主要成交席位分别披露买卖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三、完善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优化股票价量异常判定指标,及时揭示市场风险,减少信息披露滞后或提前泄漏的影响。
3、在公司监管制度上,针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本较小的共性特征,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
二、建立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
三、建立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
四、建立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系统;
五、建立退市公司股票有序快捷地转移至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交易的机制。

中小企业板板块定位

中小企业板定位于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发展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是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的重要探索。中小企业板是现有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发行上市条件与主板相同,但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成长较快,而且上市后要遵循更为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提高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将来可能设立的创业板市场与中小企业板本质上都是为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服务的,但是二者之间在发行上市条件、交易机制等方面会存在较大差异,中小企业板将为创业板市场的设立积累监管经验及运作经验,有利于促进创业板市场的推出。

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

简介
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与主板市场完全一致,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的要求,该板块在主板市场法律法规和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内,实行包括“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的相对独立管理。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具体条件
第一,独立性条件。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规范运行条件。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理会、独立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制度,机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任职资格。
第三,财务会计条件。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具体各项财务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达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