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改组发行及新股发行等若干种不同的发行。
所谓设立发行,是指为使公司成立以募集到法定资本数额为目的的股份发行。由于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之分,因此在不同情况下股份的发行也有较大的差别。在发起设立中,股份发行表现为发起人不公开认足公司成立所需资本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须认足不少于公司首期股份35%的股份。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拟发行的投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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