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责任
股东如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让原股东与新股东对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是指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如果是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则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
股东如果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则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用再为公司的债务负责。
二、约定责任
如果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有约定,比如说交割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或者原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那么原股东仍有可能需要继续为公司债务负责。
如果没有类似约定,则不用。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本文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邀约、投资建议或承诺,请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