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自保公司在19世纪中期就出现了。当时由于投保人发现传统的保险险种和保险费率无法满足他们的保险需求, 因而创建了自己的保险机构。例如, 在19世纪40年代, 美国的一些船东不满意于伦敦劳合社承保人提供的海上保险服务,因而创办了Atlantic Mutual;1845年, 伦敦的一些货栈主因为无法从保险人那里获得所需的保险保障,于是创办了Royal InsuranceCompany 来满足其承保要求。然而这只是一些相互独立的事件,只能看作是专业自保公司的萌芽和雏形。直到20世纪60年代初, 专业自保公司才开始真正发展起来, 现在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截至2005年底, 全球范围内专业自保公司的数量已超过5000家,总保费收入接近260亿美元,总投资已逾1400亿美元。国际上越来越多的企业拥有了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据统计,目前在世界财富500强企业中有超过70%的企业设立了专业自保公司。
专业自保公司根据其所有权、经营范围、运作功能和注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可将专业自保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按所有权(ownership) 划分
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由一家独立的企业拥有, 也可以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企业的利益。前者被称为单亲专业自保公司(single- parent captive),占了全球专业自保公司总数量的75%,后者被称为多亲专业自保公司(multi-parent captive), 各参与公司共出保费、共担风险, 这种方式在美国十分流行。另外,还有一种协会专业自保公司(association captive),其组织框架和经营目的方面同多亲专业自保公司相似, 区别仅在于专业自保公司是由专业组织、贸易协会和其他类似机构组建的。
按经营范围(scope of operation)划分
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分为纯粹专业自保公司(pure captive)和开放市场专业自保公司(open- market captive)。前者是仅仅承保其母公司业务的专业自保公司。大多数专业自保公司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后者除了承保其母公司的业务之外, 还承保其他公司的风险, 即承保所谓“非相关业务”。
按运作功能(function) 划分
一家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在直接基础上经营也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经营。基于直接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直接向客户签发保单;而基于再保险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将通过公司出面与保险人(Fronting Insurer)签发保单。由于许多国家对于部分或全部业务仅允许那些被授权或那些因符合法律中的地域要求而得到批准的保险公司来经营, 所以直接专业自保公司在业务上受到了限制。
按注册地点(location)划分
由于某些原因(例如税率低和管制松等),许多专业自保公司都设立在“离岸”地区。百慕大地区聚集了全球1/3以上的专业自保公司,这是因为该地除了无所得税和外汇管制外,还有发达的证券交易系统、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高度发达的司法和专业人才结构、便利的海空交通和高度发达的保险业等强大优势。除了百慕大,专业自保公司的聚集中心还有开曼群岛、佛蒙特、巴巴多斯、卢森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然而, 由于法律框架和政治方面等原因一些专业自保公司还是定位在国内组建。
专业自保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要有运营公司的管理技术与知识。在过去的40年中,越来越多的经纪人与咨询者建立起了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这解决了专业自保公司的母公司缺乏经营专业自保公司经验的问题。因此,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专业的服务。
可行性研究
在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前,通常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这样的可行性研究通常可以由内部员工、由专业自保公司经验的经纪人、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或独立的咨询者来实行。近来,众我会计事务所也进入了专业自保公司可行性研究的领域。
大多数大型的经纪公司与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对专业自保公司都有相当的专业技能,但他们也有两方面的局限。一方面,他们中的有些人偏好专业自保公司的倾向,而另一些人则有反对专业自保公司的倾向;另一方面,他们都不会彻底地考虑其他工具,特别是一般的自保。许多貌似精明的财务公司的可行性分析,结果可想而知,当然是可行的,就像一个人去询问IBM公司,他该不该买电脑一样。
专业自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不应局限于将专业自保公司与其他的风险财务安排方法进行比较。另外,可行性研究应该由那些拥有丰富学识且与得出结论没有利益冲突的人来实施。
前台公司安排
在保险的某些领域,尤其是在员工赔偿和汽车责任保险方面,对保险人的资格要求较高,一般的专业自保公司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但是,一般的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为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则该有资格的保险公司就是前台公司。
当然,利用前台公司需要付出代价。如为前台公司支付成本,并对前台公司予以补偿。前台公司必须提供保单,虽然风险完全由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但前台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上的责任。如果专业自保公司无法履行义务时,前台公司仍然必须偿付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作为再保险公司的专业自保公司
专业自保公司有时可作为再保险公司,承担由其他保险公司保险的风险。在有些情况下,再保险安排主要针对母公司的风险,由前台公司先提供保险,然后由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当然,在其他情况下,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的是与母公司无关的风险。
甚至专业自保公司还能再构建专业自保公司。在美国,10家拥有专业自保公司的企业组建了一家名为“企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实体。现在,它的股东有14家,专门为其成员集中的风险投保,收取的保险费在5000万美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