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富池  >  知识库首页  >  股票知识  >  股改对价

股改对价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对价"可以理解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其它共同认可的形式。

股改 股改对价

股改对价

股改对价的定义

股权登记日收盘之前卖掉了,就不能拿到对价送的股票。只要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之前买进来的股票,就能获得对价送的股票。对价送的股票自动到您的帐户上。例如10送3股就是您有100股,送您30股。10送3股后您就拥有130股了。

股改对价的衡量方法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应该小于或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是判断各种对价支付方案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只改变上市公司股份存量结构、避免上市公司股份增量扩大。这更有利于稳定还较难摆脱资金推动型市场特征的我国证券市场态势,同时也符合管理层提出的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前暂停市场融资与慎重"新老划断"的政策意图。
在各方案中,派现(但应该是非流通股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来支付)、非流通股股东直接送股和缩股是符合"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应该小于或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因此易于广泛推广和被市场所接受。

股改对价的基本原则

具体地说,符合此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必定符合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原则一
非流通股股东不得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变相扩容,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大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中实施了股权的变相扩容,股权的变相扩容会加重市场所承受的再融资压力,从而使流通股股东对股价预期产生更多不确定性。
此外,这还意味着经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讨价还价程序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股权分置改革来跨越股份增发的审批门槛,达到变相融资的目的。

原则二
非流通股股东不得以上市公司财产作为自己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除了考察具体对价金额(数额)是否合理外,还应关注支付对价的实际来源。
非流通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上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更是两个不容混淆的概念。简而言之,非流通股股东的钱不等同于上市公司的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应该完全来自非流通股股东本身而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使用上市公司的钱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为股权分置改革"买单",这不是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而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再次侵害,同时亦违反了股权分置改革中保护公共投资者的核心原则。
被否决的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方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和"非流通股股东将所获得的转增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两个程序的合并进行,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巧妙"借用"上市公司资本替代了非流通股股东自己实际应付的对价。退一步说,即使流通股股东认同此方案,在程序上也应该在"类别表决"方案前先进行一次是否允许非流通股股东用上市公司的财产为自己支付对价的"类别表决"。但这种方案必然违背了原则一与原则三。

原则三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得以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代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以不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