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国内大豆供需情况
2、大豆季节性供应: 大豆季节性供应:北方春大豆十月份收获,但由于刚收割的大豆含水份较高,运往南方销区易变质,不易储存,需要晒晾后才可外运,故大宗外运要比农民上市迟一个月左右。同时,粮食部门或其它粮食经营单位根据当年产量丰歉及价格变动趋势会有囤积或急售现象,给贸易市场价格带来难以预测的变化。但基本规律是,供应充足或产量较多的年份,11-1月市场大豆较多,以后月份相对较少;供应短缺或生产量相对减少时,11-1月份市场大豆相对较少,以后月份供应相对均匀,这是囤积的作用引起的。
大豆季节性需求:大豆一年四季都有消费,而且消费量较大,近几年消费需求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需求的季节性已越来越不明显。一般在7-9月大豆的需求量相对较大 大豆价格季节性变化:11月由于新豆开始上市,价格不断下降,到1月份由于新豆继续上市,价格下降到最低,此后价格开始逐渐回升,正常年份每月以3%左右的速度上升;若减产年份,9-11月份大豆价格上升较多。所以大豆贸易最关键的月份是当年9月至次年1月份,交易量大,价格变化也大,若不了解大豆的产需情况,风险也最大,同时,这几个月份对全年大豆价格起着主导作用,标志着价格变动趋势。
3、 大豆相关产品
4、 国家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各种政策和法规可区分为主产国政策、主要消费国政策、国内政策和国内主产区政策。
保证金 大豆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 N ≤4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40万手 50万手 60万手 涨跌停板 1、涨跌停板制度: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2、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 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黄大豆2号和1号涨跌停板比较 交易状况 黄大豆1号 黄大豆2号 一般情况 4% 4% 上市交易首日 8% 8% 交割月份6% 6% 保证金及涨跌停板调整标准比较 交易状况 当日涨跌停板幅度 交易时保证金 结算时保证金第1个停板 黄大豆1号 4% 5% 6% 黄大豆2号 4% 5% 6% 第2个停板 黄大豆1号 4% 6% 7% 黄大豆2号 4% 6% 7% 第3个停板 黄大豆1号 4% 7% * 黄大豆2号 4% 7% *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黄大豆一号、二号会员持仓限额 会员 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10万手 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10万手 经纪会员 <=20% 20,000手 非经纪会员 <=10% 10,000手 客户 <=5% 5000手 大户报告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制度:指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注: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则按该客户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当期货合约连续出现3个同方向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对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实行强制减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