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能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将按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期货经纪公司存入交易所的保证金,已经被合约所占用的为交易保证金;尚未被合约所占用的为结算准备金。 结算准备金账户中存入的款项又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保证金,在正常的交易中不准备挪用,是一笔相对固定的款项;二是用于结算划转的可动用保证金。由于结算准备金是尚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对于经纪公司来讲,这种结算准备金相当于对交易所的一种存款,交易所因此应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在一般情况下,交易所对于结算准备金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经纪公司支付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 交易所向经纪公司支付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是通过会员的保证金账户直接划转的。经纪公司根据交易所实际支付的利息数额,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经纪公司对交易所支付的存款利息进行账务处理后,应及时将收到的保证金存款利息从结算准备金账户中转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
举例:在第三季度末,某经纪公司在A交易所存入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为63万元,其中,基础保证金余额40万元,用于正常结算的可用保证金23万元。经纪公司收到交易所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设年利率为1%支付)第三季度利息1500元。
(1)交易所划转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时,经纪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保证金——A交易所1500
贷:财务费用1500
(2)经纪公司将存款利息从保证金账户中转出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500
贷:应收保证金——A交易所1500
结算担保金的概念与结算准备金完全不同。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一种防范违约风险的常用手段,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等国际市场通用。中金所也借鉴了国际通用做法,与国内商品期货市场不同,要求部分有实力的机构作为结算会员可以与交易所直接进行结算,而其他不具备结算能力的机构不能直接与交易所结算,而是与签订协议的结算会员进行结算。这样,交易所的会员架构呈金字塔型。为避免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直接向市场扩散,增加市场抵抗风险的财务资源,从而增强市场整体的抗风险能力,保护全体市场参与者的根本利益,中金所采用结算担保金制度。中金所规定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以现金方式缴纳结算担保金。也就是说,结算担保金仅仅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结算会员不得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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