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物卖方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有效。标准仓单采用记名方式,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的生成通常需要经过入库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和注册等环节。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这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交易所签发等环节。具体做法如下: 一、货主发运商品入库换取标准仓单,须通过其委托的经纪会员提前向交易所申报商品运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品牌)、数量、发货单位、发货站(港)、车(船)次、装运日期、预期到达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二、指定交割仓库必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品牌、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三份,货主、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各执一份),并开具标准仓单。 三、进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割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收;若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四、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须符合下列要求: 五、指定交割仓库或有关会员须携带标准仓单和入库验收报告单到交易所办理签发有效标准仓单手续。 六、交易所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1交易日起不再受理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签发申请。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根据就近入库原则,按照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主须按交易所指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货物不能用于交割。《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30日内有效。
1、 一张标准仓单的数量必须是一张合约最小交割单位的数量;
2、 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必须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3、 同一标准仓单所示商品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或同一批次)、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
4、 认真填写应由指定交割仓库填写的有关内容,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5、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必须加盖仓库公章并由经办人和审核人员签字;
6、 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后应将详细资料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