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保险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资格条件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监管。
二、必须建立股票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独立托管。
三、要求建立股票池制度和禁止投资制度。
四、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范围和比例遵循循序渐进、逐步放宽的原则。
五、要求对传统保险产品、分红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实行分账户管理。
本文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邀约、投资建议或承诺,请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