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公司母公司产生1亿元利润,同时有一家控股70%的子公司也贡献1亿元利润,这样公司合并报表显示共有2亿元利润,但这2亿元并非全部归公司股东所有,还需划出控股子公司利润的30%,即3000万元分配给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这样,公司全体股东可以享受分配的最终利润为1.7亿元。关于少数股东损益有一个财务分析技巧,由于上市公司对并表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披露有限,投资者可以从少数股东损益的多少来了解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合并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如果少数股东损益下降了,则反映子公司经营不佳,分给少数股东的利润按比例下降。相反,如果少数股东损益上涨则反映子公司经营走好。
下面系统列示少数股东本期损益的计算,以实例为说明。
当年不涉及内部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少数股东本期收益=子公司当期净利润×持股比例。
例1:假设北方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投资212000元,取得大华公司80%的股权,在本年没有发生。在编制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本期损益”为:18000*20%=3600元
涉及内部交易
在这里主要讲逆销中未实现的内部损益对其影响,因为顺销中未实现内部损益在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平销的方式可以分解为逆销(子公司先向母公司销售)和顺销(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销售)两种方式。
(一)内部存货交易
例2:接例1,2003年12月31日大华公司报告的净利润为24000元,另在本年度本公司向北方公司销售产品10000元,与之相关的销售成本为8000 元,该批产品北方公司出售了60%,再无其他内部交易事项。[24000-(10000-8000) *40%]*20%=4640元
注:大华公司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并不是24000,还就减去存货销售中未实现的利润800元。所以本期少数股东收益应为子公司当期净利润扣除未实现内部损益后乘以其持股比例。
(二)内部固定资产交易
例3:接例2,在2003年1月1日,大华公司将自己用的固定资产销售给北方公司,销售价格为8000元,该资产原值为10000元,累计折旧为5000元,固定资产经经济寿命为10年,已使用5年,尚有5年的经济寿命,不计残值(为简化计算,假定北方公司在固定资产使用当月计提折旧),再无其他内部交易事项,则在编制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本期净收益为:[24000-(10000-8000)-(8000-5000)+(8000/5-5000/5)]× 20%=4160元注:固定资产交易中,大华公司确认的3000元收益并没有实现,所以在合并报表中应作为其净利润的扣减;在北方公司账上该项资产以 8000元入账,,该项资产只需计提折旧1000元,所以应消除多提的折旧,尽管多计提折旧影响的利润数在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但固定资产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视作为未实现内部损益中有一部分提前实现,所以也会影响到少数股东收益。因而在这里将多提的600元折旧影响利润数加到大华公司净利润中,作为计算少数股东收益的基数。
(三)内部债券投资
例4:接例2,大华公司1998年1月1日发行 100000元、利率10%的企业债券,每年于年末付息一次,该债券发行时折价20000元,期限10年,债券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北方公司于2003年 1月1日以19500元价格购入面值20000元的子公司债券,:[24000- (10000-8000)-(19500-(80000+2000*5)×20000/100000)]×20%=4340元注:在北方公司的债券投资业务中,实际上是集团内部债券回购;至2003年1月1日,大华公司账上该债券已摊销折价10000元(2000×5),账面总价值为90000元,即北方公司购买部分的账面价值为18000元,而北方公司的购买价格为19500元,所以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债券赎回损失1500元,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中明确指出债券赎回损失由发行公司负担,所以1500元的损失在合并报表中作为子公司净利润的减少数。通过以上的各种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并会计报表中计算少数股东损益关键是要明确子公司在合并会计报表过程中其净利润的数额。
第七条第1款规定
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计算确认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账面价值,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母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在增加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减少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第十条“合并损益表”第五款中规定
子公司“净利润”项目扣除母公司投资收益后的余额,即为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在合并损益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
第十条第六款中规定
全部损益减去少数股东所持有的损益以后的余额为净利润。上述第1点与第2点涉及的有关规定,从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来讲,是正确的,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实现的净利润(其中包括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应当分别由控股母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分享,所以说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根本用不着考虑少数股东损益的计算,只是在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要求精确反映本年度实现的净利和各股东占有的份额。上述第3点涉及的规定,是从集团公司角度来讲的,这里所说的“全部损益”应当是抵消了内部未实现利润后的损益,这里所说的“净利润”应当是集团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从集团公司的角度讲,是全部已实现损益。但是,这里所说的“少数股东损益”,是依据子公司未抵消内部未实现利润的净利润计算出来的,很显然存在矛盾。在以上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影响集团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关键就是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净利润”指标,在合并报表中影响子公司“净利润”指标的就是集团内部交易,并且这种交易主要是逆销和平销会产生影响,而在顺销中产生未实现利润在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不影响少数股东损益。我国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均未规定内部交易逆销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何计算少数股东本期损益。
本文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邀约、投资建议或承诺,请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