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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显名股东要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显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公司;可以为单独的自然人,也可以为多个独立的自然人。

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介绍

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显名股东要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显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公司;可以为单独的自然人,也可以为多个独立的自然人。

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不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的经营管理通常由实际出资人运作和操纵,显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既不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更不会参与实际分红。

2、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时可能被追加为执行人。
显名股东就其存在的表现形式而言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哪种表现形式,终究是因为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某种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一旦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隐名股东则会以其不是股东为由逃避债务,尤其在隐名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最终将由显名股东来承担债务。

3、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隐名股东与第三人发生股权转让关系,显名股东提出反对而发生纠纷,法院裁判一般会坚持善意交易高于登记的原则。此时,隐名股东和第三人可以分别从各自的角度主张权利。对隐名股东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内部关系,应当坚持私法的“真意主义”。根据双方对隐名出资的约定或与公司其他股东订立合同的约定或由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隐名股东为实际的股东,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而对于第三人而言,第三人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委托协议及股权约定内容,有理由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主张善意交易有效。显名股东就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显名股东的权利
1、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5、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6、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8、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9、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0、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注意: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二、显名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