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职工股是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此类股票可以是将公司利润按股份无偿分配给公司内部职工,也可以以低于正常股票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给内部职工,也可以利用一部分利润来缴付内部职工股股票的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股票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放内部职工股使职工兼具公司股东的地位,将公司的经营与职工的经济利益直接相联系,从而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对于内部职工股股票,有些国家公司法明确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比如法国、意大利、丹麦等国家。而有些国家虽未在立法上予以规定,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践中,存在着此类股票,比如德国、荷兰、比利时等国。
凯尔索及其追随者为了解决由于工业革命和科技发展所造成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提出了“二元经济学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在正常的经济运行中,任何人不仅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还必须通过资本来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根据这一思想,凯尔索等人提出,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既能促进经济增长又能鼓励社会公平竞争的制度,这种制度必须具有一种使任何人都能获得两种收入(劳动收人和资本收入)的结构,从而激发职工的创造精神和责任感,于是,他们专门设计了职工持股计划。
职工持股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稳定职工队伍,留住人才,为企业发展筹集资本,防止公司被恶意并购。经邦认为,在实践上,国外职工持股在改善企业内部运作方面是成功的,之所以吸引了企业的效仿者,关键是把每个人的收益须与企业的整体效益相联系,整体效益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所有人的利益,且职位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大。在经济管理学中,内部职工股属于一种激励机制,它采用了“木马”手段,把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利益捆绑在一起,使得职工在喂食得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在为企业做着贡献,解决了个人与团体利益的矛盾。
内部职工股的存在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
1、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在成立时,经批准向内部职工定向募集产生,是通常所说的内部职工股。
2、社会募集设立的上市公司在新股发行时,按占流通股本10%的比例向职工配售形成,通常称公司职工股,这些股份可以在发行的新股上市6个月后上市流通。公司职工股,是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按照《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司职工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据统计,1997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中,还有15.51亿股不能流通的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1.47%。
3、有些股份公司在设立或经营中通过其他途径设置产生内部职工股。如内部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或者其他具有职工持股会性质的公司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对后两种形式的内部职工股,因第二种形式规定明确,实践中没有太多后遗问题,第三种从性质上说属于法人股,而不属个人。
1、实践中职工股管理不规范,职工持股流于形式,丧失了必要的约束机制。对职工股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规范管理,这是国外的通行作法,但我国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混乱,管理职能随意化及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内部职工的管理不严以及内部职工股短期获利丰厚的刺激,也使管理层的一些人有机可乘,将内部职工股变成他们赚取个人资本,买通权利或以权谋私的工具,结果强化了内部人控制。
2、职工持股形式不够规范合理,股权过于分散,缺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现实可行性,致使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激励目的未能很好实现,内部职工股并没有起到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的作用。立法上将职工定位于小股东范围,股小言轻,往往更注重于股份的增值和风险的转移,而非参与投票表决,同时由于政策的不 配套和利益驱动,职工股在短期内便会大量冲向股市,既冲击了金融市场,也使职工持股制失去了应有的凝聚力,便使职工股变质,沦为单纯的短期福利措施。
3、职工持股无计划状态。尽管中国各地方许多国有企业都搞了内部职工持股,有些地方如北京、上海、天津、西安、江苏等颁布职工持股条件,但整体而言,没有一个系统而长远的发展规划,各地和各企业出于自身的需要,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不仅是不同地区的规制相互矛盾,而且已经建立起来的这些制度有些会为今后的统一造成诸多障碍,加大了后期建立统一规范的成本。
4、对公司上市产生影响。准备上市的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合法性及清理状况是公司上市时关注的重点,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虽然明确了内部职工股流通标准,但是有些公司由于内部职工持股混乱,超范围超比例现象严重,公司设立的合法性难以得到确认,影响了公司的上市进程,甚至成为公司上市不可逾越的障碍。
5、非上市的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内部职工股目前处于三不管状态。在国务院10号文发布后,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得到清理,而对于清理后摘牌退市并没有条件上市的公司的社会个人股如何进行规范运作,成了法律监管的空白之地。
内部职工股的转让是有条件的。首先,内部职工股只能在企业职工内部发行,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其次,内部职工股的转让是有期限的,即其只能在配售后三年期满才能上市转让。
实践中,非法转让内部职工股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新发行之时,投资者同企业内部职工商谈以名义认购内部职工股;另一种形式在未到期之前倒卖内部职工股。经邦提醒,无论何种形式,投资尚不允许转让的内部职工股都违反法律规定,出现争议则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会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在顶名认购内部职工股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同被顶名的职工因为收益问题出现争议,则会面临无法足额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购买尚不允许转让的别人倒卖的内部职工股,则会面临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因此交易出现争议诉讼法院的话,这种交易关系应当是被确认无效的。
本文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邀约、投资建议或承诺,请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