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强制减仓是期货品种的价格连续出现多个同方向涨跌停板的时候,交易所采取的风控措施中的其中一种。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D3交易日收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者持有双向持仓的,首先平自己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的方法如下:
(1)同一客户(包括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下同)在同一合约上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2)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客户不愿按照上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单。
(3)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0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0交易日结算价、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实际成交价与D2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4)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1、含义上的区别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 ,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强行平仓也叫强制平仓。依据强行平仓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交易所强行平仓和经纪公司强行平仓。在现货黄金、期货交易中经常使用。
2、处理方法上的区别
强制减仓的处理方法是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按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净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是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平仓数量的分配,交易所把申报平仓的数量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统按强制减仓原则自动执行。
强行平仓处理方法是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强平;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
3、执行条件的区别
强制减仓执行条件是,申报平仓数量在当日交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当日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强行平仓的执行条件是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因违规受到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根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