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10种)
1、近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2、近一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4、近一年经审计财报被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5、财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7、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一个月内向证券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同意;
8、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9、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公司可能被解散。
6、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7、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其中第1类情形,原来实行特别处理,现改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根据《公司法》有关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为了向投资者充分警示上市公司存在的终止上市的风险,同时又与其他异常状况实行特别处理的风险警示区别而制定的。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介绍,上述第1、2类情形是考虑到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因此在其年报显示连续两年亏损时,有必要进行“退市风险警示”;而上述问题2中的第3、4类情形则鉴于上市公司没有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当其出现此类情形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也存在退市风险需加以警示;上述问题2中的第8类情形是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上市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交易后,如其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仍面临终止上市,故在此期间应向投资者揭示可能退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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